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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專欄】

非常報導.非比尋常

文/莊淇銘

非常報導】問世後,果然如仙人放屁一樣「非 同凡響」。不僅引發各界爭議,還勞動台北市政府查禁,更有演員因此自殺。如今,又有立委提起告訴,扯出所謂的幕後製作人。據說,【非常報導】有幾十集,光這一集就轟動武林,其餘幾十集再問世,那真要驚動萬教了。

【非常報導】引發當事人批判,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倒是有些官員的反應,讓人覺得不知所云。有的說這是言論自由,有的說讓市場機制來解決,政府不該干涉。這些說法只會讓泛藍找到缺口切入,進行更嚴厲的批判罷了。政府部門法律專業人士如此多,應該對官員進行基本法學訓練。

首先,台北市政府該不該查禁?要從法律層面談起。民主國家依法行政,如果台北市政府是依法處理,那就不該語出批評。原因為,根據廣電法三十九條規定: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送新聞局審查,但經新聞局公告者免送審者除外。由於【非常報導】並未送新聞局審查,因此,台北市政府當然可以依法查禁。這與言論自由無關,而是發行及播映的程序問題。官員弄不清癥結所在,任意對外發言,將會造成政府的公信力受損,不可不慎。

新聞局長黃輝珍算是頭腦反應快的。他在第一時間宣布,即日起「公共議題論述類」與「平面出版品輔助類」光碟免送審。黃輝珍表示目前涉及公共議題論述的廣播、電視及圖書等內容都不須送審,然而,同質性內容的錄影帶節目尚需送審,顯然有失公平。此情況會造成憲法言論自由原則的缺憾,因此決定將「公共議題論述類」與「平面出版品輔助類」錄影帶公告為免送審項目,這才是言論自由與依法行政的完整論述。既然認為現行的法律造成言論自由缺口,那就應該在法律的範圍內彌補缺失。將「公共議題論述類」與「平面出版品輔助類」列為免送審項目,就是在彌補此一缺失。

然而,當台北市正如火如荼依法查禁,加上有立委控告【非常報導】的此刻,宣布光碟免送審,當然會遭到外界質疑。有立委就批評說,黃輝珍在立院備詢時說【非常報導】違法,現在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證明背後有來日民進黨的壓力。其實,認為對的事情就應該去做。如果因為【非常報導】發現憲法言論自由缺口,立刻改善,有何不對?黃輝珍在立院備詢時,新聞局尚未將「公共議題論述類」錄影帶列為免送審項目。【非常報導】在那時候當然違法,黃輝珍所言乃依法陳述,並不是在立場上認為【非常報導】的送審是應該的。相反的,其立場認為需要送審是憲政缺口,所以將其列為免送審項目,何來一百八十度轉變之有?

黃輝珍又表示,出版品的內容如果涉及民事或刑事相關問題,則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請求救濟,該局做為公權力執行單位不應該也不能夠介入言論自由的審查。也因此,從黃輝珍宣布後的「即日起」,【非常報導】的發行就屬合法。接下來,就是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相關問題了。任何人對媒體或是出版品如果認為對自己造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在刑法方面,可以依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刑法310條的誹謗罪提出告訴。在民法方面,可以依民法295條的妨害名譽罪求償。至此,【非常報導】到底有沒有涉及這些法律問題,那就交由法律解決了。


 

 

( 2003.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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