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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探針】

文化創意產業化 文化界懷疑政府炒短線
一百樣都減稅?

文/廖德琦

電子業動輒上兆的產值相比,文化產業的規模只是九牛一毛。但其實不論是國內外,文化產業皆是呈現持續與穩定的成長狀態。

今年八月的時代雜誌(TIME)專題報導日本的文化創意產業,指過去十年日本的製造業產值只有成長了二成,但文化創意產業成長了三倍,造就日本經濟再起的動力。而創意文化產業在美國、英國、丹麥、南韓等國也創造驚人的產值。

在英國,文化產業一九九七到兩千年的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九,而整體經濟成長率則只有百分之二點八;一九九七到兩千年文化產業的就業成長率平均為百分之五,而整體經濟就業成長率則只有為百分之一點五。文化產業已成為英國政府推動經濟成長與降低失業率的有效發展策略。

有鑑於此,經濟部工業局日前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希冀即由文化創意產業化,提振乏力疲軟的經濟情勢,降低失業率,注入台灣經濟一注活水。

◆參觀創意文化 民眾將可抵稅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郭年雄表示,國內文化創意產業正在起步之中,廠商規模小,資金、技術、人才也有一些不同程度的發展限制。但這些產業由於成長潛力大,附加價值高,政府將之列為挑戰二○○八的重點計劃之一,有必要透過訂定特別法,為產業塑造出良好的發展環境。

在工業局制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裡,以租稅優惠最為重要。包括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可以享有租稅優惠,像是進口機器設備免關稅及營所稅,進行人才培訓以及股東投資都可以比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進行投資抵減。

此外,工業局也計畫以資金協助等方式,扶植文化創意產業。在提供資金部分,明定輔導創投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在籌措資金方面,輔導文化創意事業於證券公開交易市場籌措資金,將協調財政部訂定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上市上櫃審查準則,以藉此放寬文化創意產業的上市上櫃門檻。

這個草案除了與文化創意產業業者有關外,一般民眾也可受惠。工業局創新科科長張金鐘說,為了鼓勵民眾多在藝術方面消費,草案中特別規定,民眾欣賞核心藝術展演門票可列舉扣稅。每名納稅人每年最高有一萬二的列舉扣除額度,不過限於有向主管機關文建會登錄的產業戲劇、音樂劇、歌劇、音樂演奏、舞蹈、相聲說書等傳統技藝表演,還有視覺藝術類包括繪畫、雕塑、攝影,以及工藝品展覽類等為主。

◆政府只顧產值文化界不認同

從草案中發現,政府對於用租稅減免、國家型基金融資與投資、保證與鑑價機制與用地取得等方式來獎勵文化創意產業,表面上看似乎優惠,其做法也與產業升級條例近似。不過,每個產業的特性不同,運作模式也不一樣,目前政府是否已能夠掌握文化創意產業所需要的資源和機制?模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依樣畫葫蘆制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這種模式是否得宜,文化業界有不同的聲音。

在一場文化創意產業論壇中,多位學者專家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的產業政策看短線不看長線,只求近利沒有遠謀,對文化創意產業幫助有限。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林曼麗就說,政府只顧追求產值,忘記文化創意產業的根本在於民眾從小札根的教育訓練,和國民的生活文化與美感教育。她接著表示,台灣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其實還沒有準備好;但面對世界趨勢也只能急起直追,「先訂了題目,再來找方法」。

雲門舞集藝術總監林懷民說,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就像馬拉松,鳴槍起跑成功與否固然重要,能否耐力持久則更是關鍵。雲門過去三十年來,也曾面臨要關門的財務危機,若非當初的堅持,那看得到文化的創造與傳承。他認為,文化創意產業不但需要正確的政策,也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發與人力培訓的費用,而更需要長時間的持續獎勵扶助才能成功。

◆如此樣樣減稅財政部嘆難行

雖然工業局表示,在全球化激烈競爭下,文化創意產業化的推動,需要政府適度的獎勵與補助,才不至於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輸在起跑點上。但財政部顯然對於稅基一再被侵蝕,而有不同看法。

財政部表示,文化產業在長期受漠視、排擠之後,由政府大力推動並無不當。不過,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國家的財政狀況,以及整體環境的配合,方為上策。財政部說,對於文化產業免徵營業稅之外,連文化創意演出也免徵娛樂稅,對進口國內無產自用設備機具也免徵關稅,甚至連相關的投資與人才訓練都准予投資抵免。文化創意產業目前所享受的租稅優惠,涵蓋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地價稅、房屋稅、遺產及贈與稅等國稅和地方稅等已遍及所有的稅目,這麼大規模的免稅層面,有過當之嫌,也對其他產業也不公平。

財政部舉例說,租稅減免不是萬靈丹。如果表演本身不好看,而光是給予門票抵稅,民眾還是不想買票觀賞,這不是租稅獎勵就能辦到的。

財政部除了不贊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的租稅減免項目外,也重新認定過去文化團隊所引用的所得稅法表演藝術團隊適用免稅標準規定,準備將文化表演團隊視為「營利事業」來課稅。財政部六月初發出公函,要求部分表演藝術團體補辦營利事業登記。原本財政部將第三類「演藝團體」,重新定義為「營利事業」,除必須在八月二十日限期前補辦營利事業登記,也必須補繳營所稅。

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溫慧玟表示,過去演藝團體的免稅待遇,其實處於模糊地帶,應該釐清藝文團體到底適用何種身分和賦稅標準。在文建會出面和財政部協商有關文化團體的界定範圍下,財政部表示,不再要求演藝團隊補登記為營利事業。不過在追求賦稅公平的原則下,會重新定義稅法中的「文化團體」範疇,為藝文團體取得有利的身分。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租稅部分)

◆第二十六條  (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之戲劇、音樂劇、歌劇、音樂演奏、歌唱、舞蹈、說書、技藝表演等表演藝術;繪畫、雕塑、攝影作品、其他藝術品等視覺藝術及工藝品等工藝藝術展覽之票價消費支出,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第二十七條  (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捐贈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文化創意事業,得於當年度全部捐贈總額新台幣【三百萬元】之限度內,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有關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進口設備免稅)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設備機器,在國內尚未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第二十九條(創意研發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

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於創意之開發、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文化創意事業當年度創意之開發或研究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創意之開發或研究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條(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公司之股東投資抵減)

為鼓勵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一、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個人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知識服務組•整理/廖德琦)


 

 

( 2003.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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